【23條立法】限制諮詢律師 林定國︰中心思想是防止通風報信
發布時間: 2024/03/11 19:03
最後更新: 2024/03/11 21:14
立法會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》委員會今日繼續開會,進行逐條審議,《草案》針對被合理懷疑干犯危害國安罪行而被捕者,賦權裁判官,授權警方延長羈留期,及限制被捕人諮詢相關個別律師。律政司司長林定國稱,限制諮詢律師的中心思想,是防止有人借法律服務,毀滅證據、通風報信。
新民黨議員黎棟國指出,條例列明,申請延長羈留期的告發(Information)無需給予被捕人,擔心對被捕人抗辯造成不公。他問︰「如果被捕人不知道警方掌握甚麼,他如何去抗辯呢?」質疑做法是否符合《人權法》。
林定國表示,明白議員關心審訊的公平性,但參考其他司法管轄區,不是所有聆訊過程都有法院參與,政府加入法院角色,是為了確保是否延長被捕人的羈留期時,權力不在於執法機關可以獨行獨斷,而須交由法院判斷。他相信法院查看申請書內容後,法官會平衡被捕人權利及控方所提供的資料。
鄧炳強︰14日羈留期足夠決定是否檢控
工聯會會長吳秋北則關注,最多延長羈留期14天是否足夠。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回應指,過往有國安案件在48小時內未能檢控,被捕人在擔保外出期間潛逃,指參考外國經驗以及本港國安法實施3年情況,認為14天已足夠當局決定是否檢控。
限制諮詢律師方面,《草案》第76條和77條列明,因應危害國家安全情況,可限制諮詢相關個別律師。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解釋,前者是限制被捕人士在被羈留期間諮詢個別律師,沒有48小時的限制;後者是限制正被調查人士、在48小時內諮詢任何律師。
林定國補充,兩條條文用於不同情況,他舉例,若當局有足夠理據,可指名道姓某位律師或律師行與被捕人會面,可能出現危害國安風險,就可以利用第76條;當若知道被捕人有很多同黨,當中可能包括律師,但未能指名道姓,「限制諮詢所有律師」的條文就能確保不會出現通風報信的風險。
民建聯周浩鼎關注,為何只在羈留期間限制,上庭時沒有此限制。林定國稱,中心思想防止有關人士並非真心使用法律服務,而是利益這個機會毀滅證據、通風報信,強調目的很狹窄,因此針對羈留期間做。
民建聯另一議員黃英豪則問及,為何只針對律師事務所,不包括大律師或大律師事務所,「為何一個律師有問題,全間律師行都不准諮詢?」
署理首席政府律師梁文豐回應指,事務律師與大律師有分別。大律師即使在同一事務所也是個別行事,「但在事務律師行,確實作為整體之間有可能共同承擔責任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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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趙居逸